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建立健全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机制,提高投资项目土地利用效率,全面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价机构
为加强对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工作的领导,管委会设立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经济副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经发局、服务业发展局、招商局、财政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安监局、乍浦镇分管负责人组成,负责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的准入评价;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邀请社发、综治、综保区管理、市场监管、质监、消防、海关、商检等有关部门参加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经发局),由经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评价范围
凡申请公开受让土地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全部纳入评价范围。评价按投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或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由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领导小组评价;投资总额低于1亿元或1000万美元的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价。
第三条 评价原则
坚持“产业导向、用地集约、能源节约、生态环保、产业集群”的原则,按照“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要求对项目进行评价。
第四条 评价目的
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是指在项目签订投资协议或备案(核准)前评价该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和供地条件,决定项目是否允许准入并实施。
第五条 准入条件
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港区产业布局要求;
(二)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水平必须达到《浙江省工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嘉兴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规定的要求,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应缴税金指标高于全市或全省行业平均水平10%以上(符合优先准入条件的除外);
(三)项目生产必须符合节能降耗有关要求,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必须低于全省行业平均水平10%以上,或低于全市“十三五”末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四)项目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须低于全省行业平均水平10%以上,投资排污强度低于港区前两年平均投资排污强度;
(五)项目采用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行业先进水平;
(六)项目生产工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消防、卫生等有关要求;
(七)项目用地建筑容积率高于《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控制指标20%以上,无特殊工艺要求的厂房必须建设五层及以上,企业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比低于规定标准的10%以上;
(八)项目选址符合港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建设项目的各项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定;
(九)现有企业新增建设用地实施扩建项目,需对原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对原企业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应缴税金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是否允许扩建项目准入;
(十)新建、扩建、改建(迁建)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经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初审通过后方可提请准入评价。
第六条 优先准入条件
符合第五条准入条件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投资项目给予优先准入:
投资主体系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龙头企业且项目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
外资超1亿美元、内资超20亿人民币的允许类项目。
(三)投资主体系港区行业龙头骨干工业企业并且亩均税金列入港区企业前10名,且项目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重点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动力产业;
(四)投资主体系政府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属于政府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和新兴产业引领项目。
(五)投资主体系主板上市公司,且项目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重点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七条 一票否决条款
项目如有以下情况,一票否决不予准入:
(一)属于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项目;
(二)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高于全省行业平均水平或能源消费总量未能落实的项目;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能落实、大气环境保护距离不能达到规定要求,有明显恶臭气体排放或废气难以治理控制的项目,公共参与未通过或引发群众集体信访项目。
(四)实施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企业存在闲置土地或严重低效利用土地或违法用地等情况。
(五)不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的项目。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投资主体向港区行政审批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嘉兴港区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申报表;
2. 嘉兴港区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投资主体自评表;
3.投资自然人身份证件或投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报告书(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投资方情况、市场背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标准和规模、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资金筹措方案、环境影响、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经济效益、项目建设计划等内容);
5.投资主体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港区行政审批中心收到项目投资申报表、自评表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后,按归口交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准入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提交的项目投资相关资料和初审意见后,及时组织召开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评审会议,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予以评价打分。
(四)项目评价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名,综合评价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允许准入,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根据评价结果出具《嘉兴港区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评价意见书》。项目投资主体凭《项目评价意见书》申报项目用地“招拍挂”和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及环评、能评、安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五)总投资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允许类项目,可以一事一议单独组织评价评审会议。一事一议项目由招商局、经发局、服务业发展局、综合保税区管理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及时提请领导小组组织评审会议进行评价。
(六)允许准入项目取得受让土地后,投资主体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港区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投资主体承诺书》,并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七)重大产业、特殊产业和重大项目,准入评价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可邀请有关行业专家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再提交提请进行准入评价。
第九条 项目监管
(一)乍浦镇、经发局、服务业发展局、综合保税区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项目投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确定的项目准入条件、投资主体出具的《港区港区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投资主体承诺书》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推进办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与信息通报。
(二)对不按投资准入条件和要求实施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市有关企业奖励和扶持政策。对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土地管理法》等集约节约用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其他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三)投资主体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项目投资产业和投资内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调整的,必须重新提请进行准入评价评审。
(四)项目的投资主体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需由项目投资主体书面向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变更的投资主体影响项目实施的,有权重新提请进行准入评价评审。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竣工试生产或投产后组织进行综合验收,对不按照准入条件实施且未达到准入投资要求的项目,出具限期整改意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嘉兴港区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嘉兴港区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部门工作职责
2.嘉兴港区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申报表
3.嘉兴港区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投资主体自评表
4.嘉兴港区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主管部门初审表
5.嘉兴港区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部门评价表
6.嘉兴港区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得分汇总表
7.嘉兴港区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评价意见书
8.嘉兴港区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投资主体承诺书
附件1:
嘉兴港区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部门工作职责
一、各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一)按照项目准入评价实施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嘉兴港区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负责辖区内的投资项目相关资料收集、初审和提请准入评价工作。
(二)做好与经发局、国土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建设、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沟通汇报并进行初审评价评审打分,及时转报港区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参加嘉兴港区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评审会议并负责汇报工业投资项目情况。
(四)负责对辖区内允许准入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管,配合港区相关部门对未按承诺书和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的企业进行依法依规处理。
二、经发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港区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领导小组以及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召开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评审会议。
(二)负责收集整理各主管部门提请的准入评价项目的相关资料。
(三)负责审查项目产业规划是否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产业发展定位和产业规划布局。
(四)负责审查项目的投资强度。
(五)负责审查项目单位能耗、能耗总量及总量平衡情况,做好允许准入项目的能评审查报批工作。
(六)负责投资项目产业准入、能耗情况、投资强度等综合评价并进行评价打分。
(七)负责审查项目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先进程度等,判定项目科技水平是否达到或接近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领先水平等情况。
(八)负责审查投资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鼓励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九)负责审查投资项目科技含量和有无专利等情况。
(十)负责投资项目科技水平先进程度综合评价并进行评价打分。
(十一)负责评审会议纪要撰写和评价意见书出具,做好准入评价项目相关资料分批归档。
(十二)负责各部门提出要求“一事一议”的重点工业项目准入评价评审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服务业发展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服务业投资项目产业准入、投资强度等综合评价并进行评价打分,判定项目科技水平是否达到或接近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领先水平等情况。
(二)负责审查服务业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服务业投资鼓励名单、产业发展定位和产业规划布局。
四、招商部门工作职责
(一)对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以及与港区产业规划布局匹配性进行评价。
(二)对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五、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查项目投资企业集约节约用地情况,对建成项目或原企业集约节约用地及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负责投资项目土地利用集约节约综合评价并进行评价打分。
(三)负责协调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和项目用地“招拍挂”等相关供用地工作。
六、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查投资项目或原企业亩均工业增加值和亩均税收等亩均产出情况。
(二)负责投资项目产出水平综合评价并进行评价打分。
七、规划建设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查投资项目选址、经济技术指标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二)负责投资项目规划综合评价并进行评价打分。
(三)负责协调办理允许准入项目投资建设规划选址、许可等手续。
(四)负责审查项目集约节约用地情况,包括项目用地建筑容积率、厂房层数,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比等情况。
八、环保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查投资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审查排污总量及其区域平衡等情况。
(二)负责投资项目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并进行评价打分。
(三)负责协调做好允许准入项目环评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
九、安监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查投资项目生产工艺可靠性,特别是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选址符合性。
(二)负责投资项目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并进行评价打分。
(三)负责协调办理允许准入项目安评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
十、评审会议综合评价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会议成员单位综合评价意见或者邀请专家咨询评审意见以及港区有关领导和部门综合评审打分,综合平均作为综合评价得分。
附件2:
嘉兴港区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 所属行业 | ||||
投资主体 | |||||
项目性质 | □新建 □扩建 □改建 | □外资 □内资 | |||
项目主要内容 | |||||
项目用地面积(亩) | 新建建筑面积(平方米) | ||||
区块位置 | 是否建在 禁止准入区 | □是 □否 | |||
主要产品及产量 | |||||
计划总投资(万元) |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 ||||
投资强度(万元/亩) | 亩均工业增加值(万元/亩)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年总产值(万元) | 投入产出比(总产值/总投资) | ||||
年利税(万元) | 亩均税收(万元/亩) | ||||
计划用电装机容量(KVA) | 年耗能情况(吨标煤) | ||||
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吨标煤/万元) | 排污 情况 | 化学需氧量COD(吨) | |||
氨氮NH3-N(吨) | |||||
二氧化硫SO2(吨) | |||||
氮氧化物NOx(吨) | |||||
污水纳管情况 | 排污总量平衡情况 | ||||
危险化学品情况 | |||||
项目投资主体申报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 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分管领导(签字): 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附件3:
嘉兴港区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投资主体自评表
项目名称: 拟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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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指标或内容要求 | 分值 | 自评打分 | |
产业准入 (10分) | 鼓励类(5分)、允许类(3分) | 5 | ||
符合产业定位 | 3 | |||
符合产业区域定位 | 2 | |||
能耗 情况 (10分) | 低于“十三五”末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指标(6分),低于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行业平均水平10%以上(4分) | 6 | ||
能耗总量平衡 | 4 | |||
投资水平 (8分) | 亩均投资强度达到要求(5分),每增加20%加1分,最高加3分 | 8 | ||
产出水平 (5分) | 亩均工业增加值达到要求(2分),超过标准20%以上的加0.5分 | 2.5 | ||
亩均税收达到要求(2分),超过标准20%以上的加0.5分 | 2.5 | |||
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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